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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桥中学义务献血实施细则
2014-11-14  作者(来源):七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为了保证本单位教职工医疗用血的需要,保障教职工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尽每个公民的义务献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条例:

1、献血年龄按《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规定,18——55周岁(含55周岁)。凡本校教职工身体健康者,均有献血义务。

2、凡调入或招聘到我校新的教职工、新大学生等,在原单位或原学校已经参加过义务献血者,应出具献血证明(无偿献血证)。并按其出具的献血证明中的日期为准,计算满五年者,从第六年起按其出年月的顺序,插入未献血教职工的名单并参加义务献血。

3、献血人选安排。为了有次序地完成本校献血任务,尽到每个公民的献血义务,规定以出生年月从年龄最小依次上推。按每年上级下达献血指标超出的人数前往献血体检地点进行体检,凡献血体检合格者必须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4、献血人员的待遇。教职工献血后,学校发给每个献血者一次性营养费及慰问费共计人民币2800元整(教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给予200元补血慰问品。献血时间根据区教育局规定,一般在暑假进行献血。对未轮到献血的但主动要求献血并献血成功后的人员,学校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5、对拒不履行献血者和拒绝体检者的处理办法:

1)凡轮到义务献血的对象(含献血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者必须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拒不履行献血者(含拒不参加献血体检者),则要承担按区献血办文件规定未完成献血指标单位的全部当年押金和有关其他惩处性质的费用。

2)凡拒绝体检者或体检合格拒不履行献血者,一次性扣发绩效类奖励2000元。

3)凡拒绝体检者或体检合格拒不履行献血者,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均不考虑,当年(含学年度)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

4)凡拒绝体检者或体检合格拒不履行献血者,第二年仍将其列入献血者前列。

6、在总的轮次不变的情况下,教工因身体等特殊情况可在教工之间自行协商献血时间,但需征得学校工会同意。

7、本方案保留修订、补充、完善的权利。

备注: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上海市长桥中学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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