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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学年学生保险工作若干意见
2008-01-14  作者(来源):曹德庚

一、《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学生医保制度是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保障制度,200691日起实行《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0761日起施行网上结算。

1、保障对象及条件:(CW9——上海市人事局为准、

CW1——CW8不准)

1)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婴幼儿、新生儿;

2)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在本市法定学校开办的初中复读班学生,以及20周岁以下(包含20周岁)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学校开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未入园校的少儿以及辍学学生;

4)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的200387日前出生,未满5周岁(即200291——200387期间出生)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称“外来媳妇” 学龄前子女);

5)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周岁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以及仍在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18周岁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

6)本市根据国家对口支援的要求,在部分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部分中学插班学习的西藏高中生;

2、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已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重残标准,已参加城镇重残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3、收费标准:

政府筹集资金实施保障

4、缴费方式:不需缴费

5、理赔费用:住院每天20元、最高天数180

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1、参加对象:

幼儿园、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

1)中小学、职校:每人50

2)幼儿园:每人60

3)减免对象及标准:本学年“一免一补”的对象

3、理赔费用:与上学年一样

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1、参加对象

幼儿园、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每人40

3、理赔费用:最高20000

四、《学生附加(校内)意外伤害险》

1、参加对象

幼儿园、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中小学学生:每人2

3、缴费方式:

统一由学校行政事业支出。

4、理赔费用:按实际理赔

 

具体要求:

1、除《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和符合(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CW9——上海市人事局为准)其他三类,只要是在校学生(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都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

2、表格填写:

第一张表格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式两份)

年级(班级)按照本学年各年级(班级)实际填写、经办人是班主任姓名、本班投保总人数按照本学年各年级(班级)实际投保人数填写、

其中平安险:实际投保人数、40元填写、意外医疗险:实际投保人数、2元填写、最后是本班保险费合计:把本班实际投保人数×42=总数即可。同时在投保险种下面的平安和意外医疗格内打√。出生年月必须填写到年月日。

第二张表格是——《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缴费名册》(一式两份)年级(班级)按照本学年各年级(班级)实际填写、经办人是班主任姓名、参加基金人数(少儿医保人数)按照本学年各年级(班级)实际投保人数填写、同时在参加基金和少儿医保下面的格内打√。出生年月必须填写到年月日。

3、完成时间:

911上午1100以前。

4、收费:

小心、仔细,大面额要求学生在上面用铅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收好以后在上交学校会计时,请当面点清后,签上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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